第一條 定義

  為本公約的目的:
  1. "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指氣候變化所造成的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的變化,這些變化對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態系統的組成、復原力或生產力、或對社會經濟系統的運作、或對人類的健康和福利產生重大的有害影響。
  2. "氣候變化"指除在類似時期內所觀測的氣候的自然變遷之外,由於直接或間接的人類活動改變了地球大氣的組成而造成的氣候變化。
  3. "氣候系統"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旱地圈的整體及其相互作用。
  4. "排放"指溫室氣體和/或其前體在一個特定地區和時期內向大氣的釋放。
  5. "溫室氣體"指大氣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的和人為的氣態成分。
  6.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指一個特定區域的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有權處理本公約或其議定書所規定的事項,並經按期內部程序獲得正式授權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關文書。
  7. "庫"指氣候系統內存除溫室氣體或其前體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份。
  8. "匯"指在大氣中清除溫室氣體、氣溶膠或溫室氣體前體的任何過程、活動貨機制。
  9. "源"指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氣溶膠或溫室氣體前體的任何過程或活動。


[目錄] 前言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