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經濟組對競爭力及亞太中心達結論

24Dec199619:46:38+800(CST)
(中央社記者張大仁台北二十四日電)國家發展會議經濟分組會議經過討論,對部分議題達成共識,包括建議檢討並簡化政府層級,並改革立法院三讀制,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若一定期限未完成立法,行政院得報請總統核可,以暫行條例實施。

  此外,立法院每年應以完成100項法案為目標,並大幅擴大立法授權的範圍。經濟分組會議上午對「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策略」及「推動亞太營運中心的做法」兩項議題進行討論,並獲致多項結論。

  在「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策略」議題的「促進勞資和諧」子題部分,共同意見如下:

一、勞動基準合理化
1.儘速完成各行業適用勞基法之檢討,達成一體適用的目標。
2.建立妥適之勞工退休制度,增訂國民年金、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或附加年金公積金制度。
二、強化勞資協商功能
1.制定勞資協議法,推動勞資協商的產業民主制度。
2.依結社自由原則,修訂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建立勞、資、政三方共組之專責機構,處理勞資爭議。
三、順應勞動市場供需機能,促進就業安全
1.審慎評估外勞政策,改進外勞引進及管理制度。
2.建立就業安全體系,加強職業訓練,擴大技能檢定,健全證照制度及其功能,及定期就業市場通報,積極規劃失業保險制度,並鼓勵企業加強員工加強員工第二專長訓練。
四、強化工業安全衛生體系,落實規劃及檢查工作,減少職業災害。

  在「強化環境保護、提升生活品質」方面

一、加速都市污水下水道與污水處理廠之興建
1.貫徹污染者付費原則,依照「水污染防治法」開徵水污染防治費,優先用於污水下水道之興建。
2.提高中央補助比例。
二、加強事業廢棄物的處理
1.建立事業廢棄物清運及最終處理體系。
2.建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3.強化廢棄物資源化及再利用。
三、健全公害糾紛處理機制
1.建立由政府、當地居民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協商紓處體系。
2.落實公害糾紛處理快速通報制度,成立由環保專家、檢調人員組成之專案處理小組,即時到現場調查,以公權力公正、強力處理非法環保抗爭,任何企業在未經鑑定污染責任前,不接受要脅賠償。
3.建立公害鑑定技術及專家人力資訊系統。
四、改進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
1.訂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規範,縮短審查作業時程。
2.併行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與土地使用變更,以縮短時程。
五、加強興建公共設施、進行都市更新、管理市容、取締攤販、美化商店街等,以創造城鄉新風貌。
六、配合生態及國際環保趨勢,適切調整能源與產業政策,以避免國際制裁,提升競爭力。
七、加速綠地立法,修改河川高漢地不得種植喬木之規定,以美化環境。
八、建立污染防制之經濟誘因,鼓勵企業,自動改善。

  在「推動亞太營運中心的做法」議題中,「加速法令增修,提升行政效率」子題的結論如下:

一、提升行政效率–加速推動政府再造,建立「小而能」的新政府
1.檢討並簡化政府層級,落實分層負責,縮短行政程序。
2.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權責區分。
3.參考經濟結構、文化背景相近國家作法,明確劃分中央部會機關權責,例如,水利機關統一;國土規劃與土地利用主管機關統一;國家公園、風景區、森林遊樂區等,以統一事權。
4.政府管制鬆綁,能不管制之事,儘量開放;能委託民間辦理之事務,儘量委託民間辦理;若政府非管不可,則簡化行政程序為一級,最多為二級;並將許可制儘可能改為核備制。
5.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做嚴謹之規定,使公務員勇於執行國家政策,對因執行職務導致業者得利者,排除圖利罪之適用。
6.實施「法令草案公告」制度,行政機關在法律草案或行政命令草擬後,公告說明二個月。
7.政府建立二十四小時網路化服務。
8.參考鄰近國家數據,訂定行政效率化指標,據以進行國際評比,以持續改善行政效率。
二、改革文官制度–建立一個集全國菁英於政府的文官體系
1.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採考試方式多元化、彈性化,並擴大吸收、儲備高級文官人才。
2.職位分類彈性化,加強在職訓練,培養「事務官」;健全「輪調、晉升、淘汰」機制。
3.人事法規鬆綁,促進政府間、政府與民間機構間之人才交流。
4.統一公務員薪給制度,同工同酬,按年資、或特殊表現晉升,落實獎金制度,拉大薪水及獎金差距。
5.貫徹常任文官制度,擴大政務官範圍,明確劃分事務官與政務官職責,落實責任政治。
三、改進立法效率–一年通過100項法案為目標
1.確立「立法從寬、執行從嚴」原則,建立「合法容易、非法難」的大環境。
2.增進行政機關之用人彈性,「組織法」僅訂部會權責,不訂定員額、職位及內部組織等;另訂定「國家總員額法」,立法授權行政院在一定員額內,以行政命令分配各部會所需員額,由各部會配合主客觀情勢變化,機動調整內部組織及員額晉升。
3.改革立法「三讀制」,法案經立法院各委員會審議通過,可即提院會表決,不須經二、三讀冗長程序,以提高立法效率。
4.行政院送立法院之法案,在一定期間內未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得報請總統核可,以暫行條例實施。
5.擴大立法授權,在法令規定內擴大對行政部門的授權,以提高行政效率。
四、規劃設置經貿營運特區或自由貿易區。建設具有完整基礎建設、低營運成本及提供一元化、高效率行政服務的多功能特區,使貨物、資金及人員進出更加自由。
五、加強金融自由化、國際化
1.成立跨黨派金融自由化及民營化推動的委員會,以三年為目標,負責推動金融機構民營化、金融自由化、建立金融紀律,由承購人自負盈虧的市場機制。
2.成立臨時任務編組,在兩年內就新興金融商品開放與研發(如積極發展不動產抵押放款的批發市場、不動產抵押債券銀行),專責提供行政機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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